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和诫勉的区别及运用,是常用的基础知识点,经常被问起。选两篇文章,一次讲清。
近年党内法规更新快、变动大,还有一些问题各有不同解读,小编按照个人理解,对文中部分内容进行了批注(标红部分),欢迎批评指正。
党纪责任追究,既有党纪处分方式,也有非党纪处分方式。对于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但要进行一定处理的违纪人,或者给予党纪处分后仍然需要进一步作出处理的,党内法规规定了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无论是党员有违纪违规行为,还是党组织有违纪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较轻的,均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批评教育类主要有批评教育、谈话提醒或谈话函询、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令赔礼道歉等。批评教育类处理方式一般对被处理人的职务、资格等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提升职务和评先评优。
警示诫勉类主要有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警示诫勉类处理方式一般会对被追究单位和个人在形象、名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中诫勉还会对提任职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组织处理类主要有调整岗位、调离原单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类处理方式一般对被处理人的提任职务和评先评优有一定的影响,在影响期内不得提升职务和参与评先评优。
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即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但又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提醒其改正,防止发生更大的错误。
这是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常用的方式,目的在于对党员进行提醒、教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咬耳扯袖,主要指的就是批评教育。
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发现党员和党的组织正在实施违纪行为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这是一种临时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目的在于减轻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以避免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失。
适用这一方式,既可以促使违纪党员悔过自新,达到对其进行教育、警戒的目的;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受害人,使其受到创伤的心理恢复平衡,防止矛盾激化。
在执纪实践中,有时也会与党纪轻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综合运用,既给予其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又要求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使责任追究更好地起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效果。
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之后,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处分。根据有关规定,引咎辞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之后,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处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辞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即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党组织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对其作出改任为非领导职务的职务调整安排。(编者注:新修订的《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已取消非领导职务,改为职级)
改任非领导职务也属于组织调整的一种具体形式。根据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或者已经查实违纪的党员,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