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里干部身份如何认定?
       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仅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体系中,正常从业人员分三种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我国不同部门具备不同的行政职能,其中干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工人管理及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由劳动部门负责。目前身份仍是影响我国人才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具备明确身份的人员还不能随意流动。        干部身份靠什么来?靠三方协议,靠派遣证。派遣证就是你大学生干部身份的证明,假如某天你被提干时,这个就是你可以被提干的证明,因为你是干部身份。否则你就不能被提,因为你是工人。     怎么认定干部身份        调干的首要条件,你必须是干部,基本有以下几种:        1)统招的中专如按干部分配就是干部;        2)统招的大专生及本科生毕业后派遣和转正了就是干部;        3)非统招类的五大毕业生,以前曾有录用制干部,可以长期保留干部身份。        4)非统招类的大专及本科毕业生,以前和现在都可以为聘用制干部,但前提在还在用聘期。        有几种情况是属于放弃干部身份的:        1)买断工龄;        2)弃档(包括自己拿档案);        3)档案内不能有除名、辞退、处分、擅自离职等         较简单判定的办法:        1)工作或者挂靠人才中心满一年,做了转正(干)定级转为正式国家干部编制有完整干部档案;        2)干部档案要求有证明为正式干部的派遣证/报到证、转正定级表及干部履历表。
2021-09-16
查看详情
“三龄两历一身份”,这些影响提拔的重要因素是什么?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三龄两历一身份” (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非常重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事实上,这7项内容不仅对党政干部选拔用人影响甚大,也关系你我切身权益!   今天,带你扒一扒“三龄两历一身份”的来路!   年龄   因年龄问题涉及切身利益,报道显示,有的地方在干部提拔上过于强调年轻化,以年龄为依据一刀切,有人改小年龄方便自己提拔或者延长任期。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问题;   对于个别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的最早记载为依据;   此外,公、农历混填的,如未注明,按公历对待。   工龄   工龄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在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中,工龄对于职工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影响无处不在。在各类职称评定中,一般也都会对工作时间做出一定限制,而职称评定又会间接影响到工资收入。   此外,工龄和领取养老待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计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权利息息相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❶ 一般情况下,社会工龄越长,个人累计缴纳养老金年限越高,则基本养老金越高,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越多;   ❷ 本企业工龄是衡量职工医疗的长短、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多少、病假工资多少、部分单位内部的福利待遇分享的重要依据。   党龄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需要注意的是,入党时间,是从预备之日开始算起的。而预备党员虽有党籍,却不计算党龄,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   党龄表示一个正式党员在党内生活工作、参与党内事务的实际经历,它对于党员在党内的发展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其中就包括“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学历和工作经历   学历、工作经历是干部档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的工作经历和学历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有人可能会为满足选拔要求在这些信息上做手脚,因此,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也是核查的重点。        核查学历学位,主要是核对干部档案中的入学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登记表,论文答辩、学历学位授予证明等,还要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进行相互印证。   干部身份   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例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招聘、录取,会涉及干部身份。如果没有干部身份就会有一系列的麻烦,甚至可能无法到该单位工作。还有一些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   干部身份的作用   在体制内:干部身份与工资、职称都挂钩   拥有干部身份才能够评职称。同时,单位提干、计算工龄等都与干部身份有关。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另外,薪酬待遇和各类保险福利也都与之挂钩。   干部身份啥时有用?   干部身份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十分有用的。比如深圳的人才市场要求拥有干部身份才能入户深圳。没有干部身份就没办法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入户深圳,而能否入户,又影响到买房、积分等一系列现实的问题。   另据相关报道,根据深圳市人社局相关政策,办理了积分入户后,原有的干部身份将转为工人身份。   按照国内很多大城市的人才引进政策,非应届毕业生都需要拥有干部身份才符合条件。
2021-09-16
查看详情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中组发〔2015〕23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2021-09-15
查看详情
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关系和区别(建议收藏)
  ■ 编者按        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和诫勉的区别及运用,是常用的基础知识点,经常被问起。选两篇文章,一次讲清。        近年党内法规更新快、变动大,还有一些问题各有不同解读,小编按照个人理解,对文中部分内容进行了批注(标红部分),欢迎批评指正。   01 如何把握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8月21日 作者:钟纪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问:如何把握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 答: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既有联系,也存在明显区别。   1.组织处理        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间难以完全查清的,根据情况可对被审查党员先行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审查终结后,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建议给予被审查人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详见《 “第二种形态”常用法规汇编》 2.党纪处分        是指党员存在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需要受到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具体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给予党员党纪处分必须查清违纪事实同时履行规定的程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详见《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汇编》 3.综合运用        工作中,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多种方式处理案件,实现处理效果的最大化。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者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详见《 “第一种形态”常用法规汇编》   02 非党纪处分的15种处理方式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2020年11月12日 作者:《严明党的纪律简明读本》编写组          党纪责任追究,既有党纪处分方式,也有非党纪处分方式。对于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但要进行一定处理的违纪人,或者给予党纪处分后仍然需要进一步作出处理的,党内法规规定了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类、警示诫勉类和组织处理类。        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第九条规定:“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也就是说,无论是党员有违纪违规行为,还是党组织有违纪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较轻的,均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批评教育类主要有批评教育、谈话提醒或谈话函询、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令赔礼道歉等。批评教育类处理方式一般对被处理人的职务、资格等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提升职务和评先评优。        警示诫勉类主要有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警示诫勉类处理方式一般会对被追究单位和个人在形象、名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中诫勉还会对提任职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组织处理类主要有调整岗位、调离原单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类处理方式一般对被处理人的提任职务和评先评优有一定的影响,在影响期内不得提升职务和参与评先评优。        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1.批评教育        即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但又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提醒其改正,防止发生更大的错误。 这是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常用的方式,目的在于对党员进行提醒、教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咬耳扯袖,主要指的就是批评教育。 2.谈话提醒/提醒谈话        即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与本人谈话进行提醒。[编者注:也有观点认为,提醒谈话(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对其开展党内谈话。而谈话提醒(多指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责任),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属于事实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详见《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        谈话提醒/提醒谈话不是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主要目的在于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轻微违纪、苗头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提示其警醒,注意纠正,严格自律,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领导干部接受提醒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谈话提醒也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咬耳扯袖。 3.谈话函询        即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采用谈话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询问了解,要求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编者注:应是问题线索的四种处置方式之一,其余为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可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检机关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对没有问题的干部,通过解释说明,澄清了问题,解除了包袱,也提醒本人更加注意遵守纪律,维护良好的作风。对于有轻微问题的,则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于如实说明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的,也可以酌情从轻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是指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责令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立即停止其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发现党员和党的组织正在实施违纪行为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这是一种临时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目的在于减轻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以避免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失。 5.责令赔礼道歉        是指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责令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主动向受害人当面赔礼道歉。        适用这一方式,既可以促使违纪党员悔过自新,达到对其进行教育、警戒的目的;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受害人,使其受到创伤的心理恢复平衡,防止矛盾激化。 6.责令作出检查        是指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责令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作出书面检查,总结教训,保证不再重犯的方式。        在执纪实践中,有时也会与党纪轻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综合运用,既给予其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又要求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使责任追究更好地起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效果。 7.通报批评        是指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对于有典型意义的违纪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提出批评。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通报批评是教育违纪违规党员干部本人、警醒其他党员干部的有效形式。但在执纪实践中构成违纪行为的事项并非都需要通报批评,只有其中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事项,能够对他人起到警示和防范作用的事项,才可以适用通报批评。有些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和家庭隐私的,也不适宜采取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可以点名,也可以不点名;可以在单位内部通报或者在系统内部通报,也可以向社会公开通报;可以在党内通报,也可以向党外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部署,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查处了大量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对其中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点名道姓的通报批评,发挥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受到了全党全社会的好评,取得了良好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了党心民心。 8.诫勉        是指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了不良影响(编者注:不构成违纪予以诫勉的规定,已经被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废止,即诫勉针对的是轻微违纪问题,而不包括不构成违纪的情形),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以训诫、警示的措施。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诫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谈话方式。无论是书面诫勉还是谈话诫勉,都应当指出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诫勉要求,并要求党员干部提交书面检查。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领导干部接受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9.调整岗位或者调离原单位        即调离现工作岗位或工作的单位,有的也称之为组织调整。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或者已经查实违纪的党员,不宜在现岗位或者单位继续工作的,可以予以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 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既可以作为纪律审查中的临时措施,也可以是对查实的违纪党员的惩戒措施。在执纪实践中,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塌方式、系统性腐败案件,党组织先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调离原单位的方式,分化、削弱违纪人员的对抗力量,可以更有利于突破案件。 10.引咎辞职        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之后,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处分。根据有关规定,引咎辞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11.责令辞职        即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员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责令辞职之后,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处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辞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12.改任非领导职务        即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党组织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对其作出改任为非领导职务的职务调整安排。(编者注:新修订的《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已取消非领导职务,改为职级)        改任非领导职务也属于组织调整的一种具体形式。根据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13.免职        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或者已经查实违纪的党员,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免职之后,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处分。根据有关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14.降职        即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级安排职务。降职多用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再给予降职处理,发挥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综合惩戒作用。(编者注:2019年3月3日起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在实践中,一般适用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干部。个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如果没有同时开除公职的党员干部,也应当给予降职处理,并且一般至少降低两个以上职务层级安排工作。降职处理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重大职务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个别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采取断崖式处理,有的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从省部级、厅局级直接降到处级、科级安排工作,就是充分发挥了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综合惩戒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编者注:降级是组织处理方式,而“断崖式降级”则是党纪重处分+政务撤职处分,断崖式处理案件中的降低职级系组织部门执行政务撤职处分的内容,而非由组织部门另行给予降职处理。降职处理在实践中较少适用,今年笔者所在纪委给予一名违纪科级干部党内警告处分,组织部同时给予其降职处理,由单位负责人(正科级)调整为部门副局长(副科级)。详见《“断崖式降级”是什么处分》] 15.辞退        即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存在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辞退,让其离开公务员队伍的处理措施。        作为公务员的党员或者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党员,不适合在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阅读链接        本书结合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简要阐述了党的纪律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的“六项纪律”主要内容、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后果、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规则、纪法衔接适用、处分程序以及受处分党员的权利保障等内容,是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的纪律基本知识的简明、通俗读本。
2021-09-14
查看详情
干部考核制度是如何建立的?
干部考核制度是如何建立的?        1978年隆冬,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厂外白雪皑皑、天寒地冻,厂内人头攒动、热气腾腾。200多名科级干部摩拳擦掌,迎来一场特殊的“考试”。考场上,试卷的内容是他们工作中经常碰到的8项经济技术指标、产品技术参数以及工作职责范围;车间里,一场场热烈的座谈与访问,群众对他们的日常表现进行评议打分——这些都将如实记入干部档案,影响着他们的升降赏罚、进退留转。        第一机床厂推行的这场“考试”,日后将成为我国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干部考核制度。1979年7月的《组工通讯》评价:“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尝试,他们开了个好头。”        干部问题是党的组织建设的核心问题。1978年,随着党的中心工作的转移和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百业待兴、人心思治。然而,十年内乱严重冲击了党的组织路线,导致干部管理出现很多问题。“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群众反映,不少部门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捧铁饭碗、吃大锅饭,严重挫伤了干部的积极性。        面对这些情况,1978年3月,邓小平果断提出,“要实行考核制度。”“所有的企业、学校、研究单位、机关,都要有对工作的评比和考核。”“要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        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同年11月,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务求在两三年内把干部考核制度建立起来。        《意见》明确,干部考核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对各类干部的考核,各有侧重。党政干部,侧重政治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领导干部着重考核政策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状况和工作的实际成效;技术干部、专业干部,侧重技术、业务水平和成果。考核干部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强调把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结果同干部本人见面,做到赏罚分明,有升有降。        一石激起千层浪。由于干部考核制度的推行,干部队伍局面为之一新。第一机床厂的总结报告写道:“经过两次考核,对每个科级干部的长处、短处、特点,是否有真才实学,掌握的比过去要全面多了。”“每次考核,对干部都是一次促进。绝大多数干部都有新的进步,出现了先进更先进、后进赶先进的新气象。”“绝大多数干部感到,要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不学习不行,再不学习就要掉队了。”        建立干部考核制度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这项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于提高干部素质,促使干部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建设社会主义的本领;对于选贤举能,正确识别和使用干部;对于改变干好干坏一个样、赏罚不明,调动干部积极性;对于实行群众监督,防止干部搞特殊化,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干部考核制度走向更加科学完备,“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深入人心,考核制度成为促进干部干事创业的指挥棒,激励着广大干部在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践行初心使命、展现担当作为。
2021-09-14
查看详情
党员如何过政治生日?
       “政治生日”是每位共产党员入党的日子,党员过“政治生日”是一种政治仪式,通过这种庄严的仪式感,可以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中央要求 2019年1月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使党内生活庄重、严肃、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不讲原则、平淡化庸俗化随意化的倾向。 2019年2月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以及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 2020年9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提出,强化对党忠诚教育,落实主题党日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   “政治生日”怎么过     虽然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党组织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般来说,“政治生日”活动原则上应由党支部负责组织落实,在每位党员入党周年纪念日的当月或当季度内开展。     活动形式应当突出政治性,在此前提下可以结合单位业务工作和党员实际需求来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     组工干部     比如:     重温一次入党誓词唤醒党员入党初心;     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帮助党员提高理论修养和实践本领;     进行一次谈心谈话让党员及时发现不足并尽快改进完善;     开展一次关爱行动传递党内关怀增强党员归属感;     提供一次志愿服务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等。
2021-09-13
查看详情
七个视角,思考新的赶考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发出伟大宣告: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又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新的赶考之路,怎么看?怎么办?这七个视角有启发:        西柏坡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是解放全中国的最后一个农村指挥所,“三大战役”在这里指挥,“两个务必”在这里发出,进京“赶考”从这里动身,新中国从这里走来。这是2021年4月26日拍摄的西柏坡纪念碑(无人机照片)。 新华社记者 朱旭东/摄   01 紧跟新赶考之路的领路人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心骨,党的领导核心是党和人民的领路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的严重冲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毅果敢、指挥若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战胜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在危机中育先机,在变局中开新局,在逆势中取胜势,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硬仗,抵御了一个又一个风险,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开创了“中国之治”新局面。        新时代新征程,要紧跟领路人。感情上更深刻认同,思想上进一步紧随,政治上更加忠诚,行动上更坚定捍卫,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坚定有力的行动上。   02 领悟新赶考之路的行动指南        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新的赶考之路明确了行动指南。        要坚持真学促深化、真信促消化、真用促转化,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照亮新的赶考之路。        2019年10月1日上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图为“伟大复兴”方阵经过天安门广场。  新华社记者 徐昱/摄   03 紧扣新赶考之路的奋斗主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的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主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这个伟大主题具有宏大深远的内涵意境,基本内涵就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伟大复兴的主题还在铺展,迈向“强起来”这场大考还在继续,我们要以新的奋斗和创造去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续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的辉煌历史。   04 夯实新赶考之路的坚实根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根基。        新赶考路上,要健全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坚定制度自信,坚持好、巩固好、完善好、发展好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打牢更为雄厚的物质基础,准确把握新的实践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续写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篇章。        巩固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站稳人民立场,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不断创造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新业绩。        2021年6月28日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文艺演出《伟大征程》在国家体育场盛大举行。戏剧与舞蹈《破晓》,再现了近代以后中华民族饱经磨难,无数仁人志士前赴后继寻找救国救民真理,直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   新华社记者 庞兴雷/摄   05 彰显新赶考之路的精神动力        伟大建党精神是中国共产党的精神之源,是破译我们党百年功业承前启后、千秋伟业继往开来的基因密码,为我们党立党兴党强党提供了丰厚精神滋养,为走好新的赶考之路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        伟大建党精神的力量源泉就在于其蕴含的思想伟力和共产党人的独特品质。在新的赶考之路上,要不断彰显伟大建党精神的时代价值,转化为固本培元、昂扬斗志、砥砺品格、干事创业的精神动力。   06 战胜新赶考之路的风险挑战        新的赶考之路既充满难得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风险挑战。百年变局和百年疫情叠加,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黑天鹅”、“灰犀牛”还会不期而至。可以预见,我们面临的各种挑战是复杂的而且是长期的,至少要伴随我们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过程。        “赶考”,就意味着前进道路上我们要经受重大考验、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要胸怀“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风险意识,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勇于战胜一切风险挑战。   07 在新赶考之路上奋楫笃行        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总结了我们党第一个百年成功的奥秘,明确了我们党在新的赶考之路上继续成功的关键,激励全党奋楫扬帆、笃定前行。        要深刻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准确把握实践要求,奋力拼搏、全心奉献,努力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篆刻)   费胤斌
2021-09-13
查看详情
@党员干部,这些饭局不能去
        8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今年7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情况。其中,违规吃喝问题较为突出,位列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总数第二位。而在今年已公布的中管干部处分通报里,也不止一次出现“违规接受公款宴请”“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表述。        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再次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把“节点”当“考点”,自觉抵制各类“节日易发病”,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这些饭局,坚决不能去!
2021-09-10
查看详情
90多万名党员出党,带给我们什么警示?
       90多万!        8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齐家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十八大以来,共有90多万名党员出党,数目之多,震撼人心!        很多人会好奇,为什么十八大之后,会如此重视党员队伍建设?其实不然,从严管党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净是党中央一直秉持并坚持的理念。因此,当你看到这组数据时便不以为奇了:        1951年2月到1953年6月的整党运动中,有32. 8万人被开除出党或被劝告退党;        1983年10月到1987年5月的整党运动中,开除党籍的将近3. 39万人;        1989年到1990年进行的党员重新登记工作,对少数不合格的党员进行了妥善处理。        一百年前,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只有50多名党员,今天已经成为拥有9500多万名党员、领导着14亿多人口大国、具有重大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党、历史上也不曾有过一个政党,有中国共产党这么宏大的规模,这么强大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时至今日,一些西方媒体依旧有这样的说辞:中国共产党为什么乱不了?为什么在中国的执政越来越稳固?诚然,百人阅兵方阵走齐尚需数月之久,让9000多万共产党员步调一致、齐头并进谈何容易?带领一个国家走好繁荣富强之路又谈何容易?何况,这一走就是一百年!为什么重大关头共产党总能保持头脑清醒、顺应潮流?为什么功成名就后总能保持不忘初心、励精图治?为什么历经百年风雨,可以岿然不动?        我们不妨把目光转移到1945年初的那次大会上,在延安杨家岭的中央大礼堂的两侧插满了24面红旗,象征着中国共产党走过的24年光辉路程,每面旗帜下都写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标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而党的七大提出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就是自我革命,在各种生长环境中不断提升新陈代谢的速度,加强自我适应、自我改变的能力,从而不断提炼党员队伍的纯度,确保党的纯洁纯净。        百年风华,百年荆棘,中国共产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扩大队伍的过程绝非是来者不拒、壮大山头,而是去粗存精、不断净化。        哪种人适合共产党队伍,哪种人不适合共产党队伍,历史一直在给出正解。        “从金水河到罗曲院,要翻过太白山,上下20里,高山凉风砭骨,我们身穿单衣…… 许多同志摔了一跤又一跤,跌得泥人一样,我跌了四跤……”翻开共产党员王恩茂的日记,一字一句记录了当时部队所处的艰苦环境,字里行间透露的尽是不怕苦、不畏难的奋斗精神。同样是中高层干部,国民党人陈克文的日记生活化、官僚化气息尤为严重。        中国共产党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形成的原因,来自每一位党员对理想信念的向往与坚守、对模范先锋的敬仰与看齐、对党的宗旨的认同与实践。“万水千山只等闲”“跨过鸭绿江,挺进三八线”“实现中国梦”需要的无不是一个个对党忠诚、信念如铁、品质纯净的共产主义战士,而不是空喊口号、信仰歪曲的投机主义者。        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我们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和挑战。中国发展壮大、奔涌向前的道路,是一条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发展道路,是一条独立自主而非遵循他例的发展道路,是一条不断斗争、不断胜利的发展道路。每个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都面临着执政和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严峻考验。经不起执政考验、起不到模范先锋作用的党员滞留在党内,不但降低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会影响大多数党员先进性的发挥,损害复杂形势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影响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        党的事业的胜利,党对人民所负的责任,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需要每个党员去实现、去维护、去担当。这就要求我们的党员队伍时刻保持先进性,信仰坚定、敢于冲锋;始终保持纯净性,不断在自我审视中前进,在自我革命中发展。        无论是打赢脱贫攻坚战还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亦或现实中其他种种风险挑战,一次次赢得胜利的过程中涌现出的无数优秀共产党员告诉我们,我们党是能够经得起任何严峻考验的,绝大多数党员是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的。而对于那些少数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三观”发生扭曲、党性观念淡化的党员要畅通退出机制,优进劣出;对于那些腐化堕落、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要坚决清出队伍,绝不姑息。        90多万党员出党,让广大群众看到党对保持纯洁性和先进性的决心,也让广大党员以此警醒,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讲话时,向全体共产党员发出号召:全体中国共产党员!党中央号召你们,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继续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懈努力,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        广大党员干部不妨以此号召审视自身,查找不足,提高觉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理想信念而去拼搏、去奋斗、去奉献,真正成为一名光荣的、能够带领群众不断前进的,为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实践者、带头人。
2021-09-09
查看详情
中纪委等联合部署: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的工作要求,坚持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坚定稳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充分运用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强调,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或者案例等方式,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做好同类案件的平衡。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2021-09-09
查看详情
Baidu
sogou